建行报客户版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今日建行 >> 建行报客户版

以长期理念科学评价基金

发布时间:2010-03-31

 谢一辉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讲,面对大大小小的基金评价机构列出的各种基金业绩增长率排名表以及各种轰轰烈烈的评奖,往往无所适从。国内评价机构鱼龙混杂,部分不规范的做法在误导着投资者和基金公司,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长远、根本利益。

    新年伊始,2009年末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开始正式执行。《办法》规范了基金评价机构资格,确定了基金评价业务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有助于投资者和基金业从追逐基金短期业绩排名中解放出来,使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建立理性、冷静和长期的意识。

    仔细研读《办法》,可以发现《办法》针对基金评价业务中普遍存在的评价时间过短、分类不科学、评价指标片面集中于业绩等问题均制定了明确规定,从中也可以了解到如何全面、客观地评价基金业绩。

    具体来看,《办法》从几个方面规范了基金评价的基本要素:

    树立长期理念,不得对基金进行短期评价。部分基金评价机构每天对基金进行排名,误导基金投资者过分关注基金业绩短期变化,从而迫使某些基金管理人追求短期业绩,急功近利,基金业绩波动较大,不能保持相对稳定,有违基金行业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

    针对基金评价的期间和更新间隔过短问题,《办法》中对基金评价的期间做出了严格规定:不得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不得少于36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不得少于12个月; 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不得少于3个月;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办法》以严格的量化标准堵死了基金评价机构灵活操作的空间,就是希望以基金评价结果的长期化,规范基金行业的生态环境,引导基金投资行为的理性和长线。

    基金分类科学合理,避免利用不合理的基金分类对基金进行评价。基金评价必须建立在合理的的基金分类基础之上,否则就无法客观地反映出基金的真实投资水平。各机构基金评价业务名目繁多,其基金分类方法、评价方法各不相同,有些甚至将不同分类的基金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误导投资者。

    《办法》规定,对基金的分类应当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分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未做规定的分类方法,应当明确标注并说明理由。并要求不得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不得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全面评价基金,避免仅通过基金业绩对基金进行评价。以前基金评价考虑的因素比较片面,通常只考虑基金业绩和波动风险等外在因素,这样做忽略了基金业绩背后的深层次因素,不利于投资者对基金的全面认识。

    《办法》强调基金评价业务要遵循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做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并且规定对基金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投资决策系统及交易系统的有效性和一贯性。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合规性;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稳定性;投资管理和研究能力;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能力。

    综合言之,《办法》更注重考察基金产品的中长期收益,有利于减少投资组合为追求短期盈利扩大风险的行为;强调了产品的非同质性,有利于促进我国基金市场产品类型的细化;同时要求基金评价要素的全面性、合理性,能够促进基金市场的稳定发展,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基金业绩的评估意义。《办法》的推行表明我国基金市场监管日益专业化,也将有助于基金行业进一步走向成熟,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信基金)

    (文中观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指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