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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1-12

背景:近期,一则消息频繁出现在各媒体: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该方案可能不会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但拉开了税率级次,也对税率作了相应调整。消息发布后,引起专家和民众的热烈讨论。其实,个税改革自2003年被提上政府议事日程,便确立了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的目标,即个税征收在现行分类征收基础上,逐步引入综合征收模式,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所得等收入综合征收。同时,考虑纳税人家庭情况不同,对税收减免进行个性化扣除。但七年过去,除了两次上调起征点1988年个税免征额标准为800/,2006年上调为1600/;2008年3月1日起至今,个税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个税改革离最终目标还相距甚远。随着物价上涨,在一些生活成本较高的大城市,意在调节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客观上不但没有凸显这一作用,还使众多工薪阶层成为该税种的主要承担者。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逐步完善个税制度。个税改革步步逼近,但如何改革,反而成为各方矛盾的分歧。

热点:为何不仅是提高起征点?

    

    调节高收入者税负效用甚微

    把起征点再提到2000元以上,对大多数工薪阶层没有影响,中低收入阶层只能降低很少的税负,但高收入者每月则可少缴几百元到几千元的个税。税率设计可从九级超额累进变为四级或五级超额累进,那么纳税人收入最低端可明显降低税负,同时以最低税率覆盖中等收入人群,而高收入人群名义税负不降低,其他综合超额累计使其实际税负提升,而且高收入阶层也有此承受能力。

    在刚过起征点的这个档次上,可把税率调低到1%,最高不超过2%,它对应的是收入比较低的社会阶层。这既将低收入群体纳入纳税人范围,又明显降低他们的税负。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即月收入在3000-7000元的人群,其超出部分按原来的最低税率5%征收即可。假如这样,5%的税率可以覆盖到年收入8万多元的人。对于更高的收入,可以强化收入再分配,即对更高的收入税率可以从5%跳到15%,再跳到25%,最高到3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作用甚微,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都低于每月1000元,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500元左右,如果继续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从中受惠的将主要是高收入者,而中低收入者则不被涉及或者影响甚微,这恰恰违背了利用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

    不利于未来个税改革

    鉴于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建立在综合性收入基础上的个税调节,无疑更贴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实。一味提升(扣除标准)数额,不仅于整体改革目标的实现无补,而且可能给未来的改革增添不必要的难题。目前,中国对个税实行源泉扣缴(如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还停留于间接征收水平。一旦脱离这种征管模式,税务机关的运行可能难以适应。——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

    假如起征点大幅上调,未来税改再对有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个人缴税进行个性化扣除时,(个人所得税)就没有税基了,因为都扣除了。——参与财政部个税改革方案研究的专家

    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失去保证

    目前的个税改革方向是综合改革,即从完全分类征收,走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在税率设计上,则是将分级进一步简化。现在全国都设置成统一起征点征收,如果再提高,很多西部省份的财政税收将面临大幅减少。而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在物价日趋上涨的情况下,又会使得税负吞噬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开支。建议人大可在统一立法的基础上,给各个地方一定的个税税率授权范围,必须把各地不同的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综合考虑进来,才能做到税法整体上的公平和税制的科学。——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可兼顾公平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这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较为常见,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家庭因医疗、子女教育、就业人口少而实际支出过重的现象。假设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如果扣除2000元的免征额,另外10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这应该是未来个税调整的方向,但近期操作起来有难度。这么做的前提是个人收入比较透明,家庭赡养人口能够确认等,由于我国征信制度并不完善,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现阶段难度较大。——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