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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信托:从英国起家的舶来品

发布时间:2012-02-29

    20世纪20年代末,最著名的投机品种就是投资信托或投资公司股票,它们的发行方案更能满足公众对普通股的需求。投资信托不是创办新的企业或扩大已有企业,而是一种旨在通过成立新公司来让股民持有已有公司的股票的安排。投资信托的优点是能够使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与公司现有资产完全分离。前者的金额可以1倍、2倍甚至几倍于后者的金额,包销业务量和可上市交易的证券数量也相应得到增加。投资信托卖的证券所得会流入短期拆借市场、房地产市场或进入投资信托发起人的腰包。

    事实上,投资信托并不是什么新创意。自18世纪80年代以来,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投资者,通常都是些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把自己的资金汇集在某家投资公司的名下。投资公司则用这样筹集起来的资金进行投资。一个典型的投资信托持有500-1000家自营公司的证券。这样,即使只有很少资金甚或区区100英镑的投资者也能够更广泛地分散风险。虽然早期的投资信托也遇到了一些意外,但很快就在英国站稳了脚跟。

    1921年以前,美国只有少数几家规模不大的投资信托公司,它们的首要目的是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证券。不过,美国很快就赶上了英格兰和苏格兰。截至1927年初,估计已经存在160个投资信托,当年又成立了140个投资信托。

    英国信托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对委托他们管理的资金享有极大的投资决定权。开始美国信托基金发起人在要求得到信任方面表现得比较谨慎。早期的很多信托基金是真正的信托基金——投资者购买指定证券组合的股权,然后寄放在一家信托公司。信托发起人至少承诺遵守一整套关于可买证券种类以及证券持有和管理方式的严格规则。后来,如此美好的东西也随着20世纪20年代的流逝而消失了。投资公司把自己的证券卖给公众——有时只卖普通股,更经常是同时出售普通股和优先股、信用债券以及抵押债券,然后由管理人用出售证券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一般采用出售无表决权普通股或者要求股东把表决权委托给管理人的方式,来剥夺股东干预管理的权利。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纽交所用怀疑的目光看待投资信托,直到1929年才允许投资信托挂牌上市。不过股票上市委员会仍要求投资信托向交易所披露其账目、上市交易时持有证券的市值,上市1年后还要披露持仓情况。这条规定迫使大多数投资信托不得不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在波士顿、芝加哥其他交易所挂牌上市。

    这些是内情永远不必披露的公司,它们的股票却卖的一样好。截至1929年秋季,投资信托总资产估计已经超过80亿美元,规模比1927年初大约增长了10倍。

    根据约翰·加尔布雷思著作《1929年大崩盘》一书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