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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应该上“两会”

发布时间:2012-02-29

 刘杉

    由于人心思变,今年两会必然引起舆论关注。除了如何推进改革,民生问题也将是两会焦点,其中房产税问题或再次引起争议。

    那么,房产税问题核心究竟是什么,是改革问题,还是立法问题?

    当前舆论对房产税争议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征收目的,即房产税是调控房价,还是筹集收入;二是法律依据,即借用旧条例,还是开征新税种。由于大多数人对房价不满,调控房价说易受到大众支持。但无论房产税能否调控房价,地方政府收入增加都是客观结果,因而其本质就是筹集收入。民众在关注房价同时,往往忽略了房产税背后的立法依据与利益调整。

    房产税问题大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理解。其一,新税或旧税,谁来决定征税;其二,如何征收;其三,与房价有何关系。

    先说第一个问题,新税还是旧税,谁来决定征收。

    支持开征房产税的理由是征收有据,依据就是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此推论,房产税不是新税种,而是旧税改革。但该条例明确规定,包括私有及公有在内的所有非营利性房产均不在征税之列。这样看,此房产税更像营业税,而非财产税。因此,对私有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应该属于财产税范畴,是开征新税种,需要重新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需要制定法律。因此,对私有房产征税,必须经过正式立法。当然,试点是中国特色,不过即便认可中国式改革,允许沪渝先行试点,但在法律属性明确之前,房产税试点不适宜大面积推广,更不能强行实施。

    对财产征税,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应避免重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是房地产重要税种,与土地出让金性质重复,且该税种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政府征管积极性不大,因而可以考虑将此税种取消,新房产税完全可以体现占用资源需付费的原则。据了解,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房产税已形成共识,即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整合为全新的房地产税,这也表明,财税部门或愿以立法形式开征新税种。

    其二,如何征收。

    以目前世界通行做法,房产税征收方法不外三种:按房屋数量定额征收,按房屋价值征收,按出租收益征收。房产税本质是财产税,按房屋价值征收更能体现调整收入分配和区别级差地租的目的。而按房屋价值征收,也包括三种形式:按原值征收,按评估值征收,按市值征收。这三种方式里,评估值和市值能较好体现房屋在特定时点的市场价值。

    无论以哪种方式征收,都是技术性问题,虽然工作繁杂,但最终都能找到简化办法。因此,只要符合收入大于成本原则,房产税征收方式不构成难点。

    其三,对房价有何影响。

    房产税本质是财产税,是对保有环节征税,其对流通环节的房价影响并不直接。如果单纯以税收抑制房价角度看,开征房屋资本利得税效果更好。我在几年前就曾呼吁,若抑制投机炒房,最好办法就是对房屋买卖所得征收高额所得税。显然,房产税直接目的是增加地方政府收入,而非抑制房价。

    客观看,房产税对房价影响是间接中性的。在房价上涨趋势下,房屋持有人很容易将税收转嫁给购买者。在房价稳定状态,则增加房屋持有人成本,抑制房屋占有冲动。而在房价下行趋势中,房产税加重持有人负担,或推动抛售行径,从而冲击房价。目前房地产价格调整意味着行业中长期拐点出现,一旦正式开征房产税,必然推动房价进一步下行。

    当然,就政府本意而言,开征房产税目的是解决地方收入不足,为其建立长期稳定税源,以实现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匹配。从这点看,房产税征收是合理的。但征收房产税前提是政府应放弃土地财政,这要求改革土地制度,实现土地供给市场化。如果土地垄断和拍卖制度继续实行,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就有动力通过限制土地供应来抬高地价,进而抬高房价,征收绝对数额更多的房产税。因此,不改革土地制度,房产税或许演变成高房价激励机制。

    开征新税种须遵循程序正义,要经过民主讨论和正式立法。要让私有财产所有人知道,为什么开征房产税,收入如何使用,人民怎样监督。正如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所言,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地方政府要征房产税,人大必须得开会。(作者为《中华工商时报》副总编、经济学博士)

    (文中观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指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