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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05

    背景:十八大提出了关于收入分配的具体目标,然而如何实现,何种路径,并无细则。除了需要重置市场资源分配的架构,调整初次分配结构外,以税收为主导的二次分配作用也不容忽视。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决定了今天中央、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税制形成。然而历经18年,分税制仅仅建立了政府间分权型的财政模式,地方税收体系至今未能成型。分税制外的费用收入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比,分税制改革是一盘没有下完的棋。1994年至2009年,全国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由98.3%下降到86.9%15年降低了11.4个百分点。大量政府性非税收入游离在分税制之外,遂使分税制改革成了半场改革。如何厘清各级地方政府的税收与非税收收入的界限,关系,以及各类收入的支出和用途,成为二次分配的重中之重,事关每个人。

    热点:分税制改革再探路

 

财政体制要与税制匹配

    90年代改革对中央有利,对地方不太有利,所以地方用土地出让金这种手段取得收入。而如今营改增推行过程当中带来了方式的转变,也引起了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矛盾加剧。目前改革的核心应不在税制,而在于地方财政体制能不能先按照配套去解决。而中央一旦给地方开口子的余地,比如说允许地方有发行地方公债的权利,中央就应该有步骤的逐渐放开,让地方政府明确发债目标,自负盈亏。另外,中央有些税收应该给地方一定的弹性、自主权,比如中央规定一个范围,地方可以在这个范围内不动。比如像房产税,目前我觉得办法就不错,上海和重庆之间有差异,这个差异应该是允许的,既然是地方的事情就要他自己去办,总比只给一些框架要好。另一方面,更主要要解决的是中央目前占大头的这种现象要得以扭转,因为目前实际上财政收入当中的55%以上是归中央财政所有的,但大部分事情是地方去干,因此不统一是个突出矛盾,所以这方面在改革当中我们需要有所突破——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恒

从消费税改革看分税制的调整

    分税制后,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划归中央。消费税、关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人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75∶25的比例分成。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回增长0.3%。如果地方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上年基数的,税收返还不予递增并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现下,各种消费税的出台可以起到缓解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税收问题的矛盾。例举油品消费税新政,典型的方法就是在柴油、汽油、成品油的出厂环节征。一般来说征收的环节比较低,税源可控性也比较强。成品油加税过去一直通过养路费放进去,而养路费属于地方收入。所以,中央现在每收1元消费税都要给地方分成。理论上讲,征收环节的调整不应该引起价格的变动,最终体现在价格上的差异仅为实行价内税还是价外税。试行一段时间即可很直观的看到消费税改的具体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因此才能看出消费税改是否能达到预期设想——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

中央的归中央,地方的归地方

    通过分税制改革,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财政收入,约占财政总收入的50%60%左右,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划分几乎没有发生显著变化。有一种说法,认为分税制确实把超过半数的财政收入集中到了中央政府的手里,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钱都被中央政府自己花了,实际上,其中60%70%的钱是由地方政府支出的。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约40%,其支出却占到整个财政支出的60%70%,中间的差额是由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的。问题在于,现行转移支付存在着体制缺陷,转移支付到了县乡这一级政府很难做到透明、规范。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专项补助进行的,至于补给谁、不补给谁,补助量的多少,既缺乏严格明确的规定,也不是严格依据事权而定;既没有公开的预算,也不受人大的监督检查,完全由官员个人负责操作,这就难以避免拨款的随意性,也极容易造成县乡财政收入的不稳定、不公正。应当明确,基层财政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不是分税制造成的,恰恰相反,是由于分税制不到位。只有完全、彻底的分税制才是我国财税改革的科学与理想的模式——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