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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客户的权利与义务(一)

发布时间:2013-09-25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概括为6大项权利和5大项义务。

    安全保障权:发卡银行应当保证信用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客户在按约定正确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下享有安全保障权,并有权要求发卡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知悉真情权:有权向发卡银行了解其申请、使用的信用卡产品及服务的具体规则和真实情况;有权索取信用卡有关使用说明资料;有权知悉其选用的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有权要求发卡银行对有关规则的询问作出明确、如实、及时的答复。

    自主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提供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银行;有权自主选择是否使用信用卡相关服务、信用卡产品的种类及服务的方式;有权对信用卡产品及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

    公平交易权:有权按照其真实意愿申请和使用信用卡产品及服务,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有权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二是有权了解账务变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三是有权管理信用额度。有权向发卡银行提出临时或永久调整信用额度的申请;有权自主设定名下附属卡的可用额度并随时要求发卡银行调整。四是有权申请终止服务。发卡银行对《章程》、信用卡业务约定条款及《使用指南》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客户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

    求偿权:客户按约定使用信用卡,若因发卡行原因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客户有权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赔偿。

    监督批评权:有权要求发卡银行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建行信用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