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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六大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13-11-27

 华生

    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土地城市化与人口城市化脱节,以至有两亿多农民工徘徊在城乡之间,几千万留守儿童与父母分离,这是中国现代化转型和人力资本升级的主要障碍。有意思的是,在新一轮制度改革的讨论中,人的城市化往往被一笔带过,而土地的非农使用即城市化使用却吸足了眼球。土地制度改革中许多似是而非的观念俨然成为正统和主流,下面就对当下流行的几个主要的提法逐一剖析。

    误区之一:严格区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用地,缩小征地范围。

    这个思路听起来完全正确,但这几年在实践中恰好是反其道而行之。首先,按这条思路去做,非公益性用地由市场谈判,公益性征地政府出钱。那么这意味着政府现行土地收益全部丧失,相反还要另外筹巨资进行公益土地征收和基础设施建设。这对于现在靠卖地还深陷债务泥潭的地方政府而言,显然是天方夜谭。其次,如果真解决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和资金来源问题,那么我们是否就真能严格区分公益性非公益性用地去改革征地制度呢?其实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转型期,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一个城市的城区扩大时,其所占用的公益性用地如道路、桥梁、绿地、公共设施等用地一般就要占四分之一左右,市场价值最高的商住用地大约也只占四分之一,另有一半是行政事业和产业等用地。公益用地分散在整个城区,与其它用地犬牙交错。挑选公益用地单独征收,根本无法操作。对被征地者来说,近在咫尺的邻居或邻村因为被规划为商住用地就可通过市场谈判要到高价,自己被规划为产业或公益用地就只能拿低价,这是根本行不通的。故而这些年虽然提出了区分公益与非公益用地的口号,但政府颁布的政策却是征收土地实行同地同价。这里的价格确定虽然有主观随意性,但至少在形式上对被征地者一视同仁,可以操作。

    误区之二:集体土地应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这个命题其实偷换了一个概念,就是我国恰好将城市土地规定为国有,农村土地规定为集体所有,因此真实的问题不是土地的所有制区分,而是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的区别。国有农场的土地在农村,同属国有土地能否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呢?当然不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国有农场的土地只能与农村集体土地一样对待。可见,用途和规划管治是高于所有制的。农村与城市土地的根本区别不在所有制,而在用途与规划。在一定意义上说,所谓城市和乡村之分,就是土地用途和规划不同。如果规划相同,那就没有城市农村的差别了。这些年发展起来的新城区,都是因土地用途和规划改变投资建设从农村改变而来的。

    误区之三:集体土地应当允许直接入市,以后城市化发展不必先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城市中可以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权利平等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交易,形成统一市场。

    我国法律现在讲的集体土地主要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的集体拥有的土地。这个集体是个地域概念,即出生和居住在这块土地的全体农民构成了这个集体。一个人因出嫁等原因迁出,就不再是这个集体的成员。因此这个村集体是以农村封闭固定的居住方式来界定的。但一个村庄一旦转为城市市区,固定人员的边界就被打破。城市市区的最大特点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只能是以转为城区前的老村民作为集体。因此许多地方村改居后都是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来持有这块土地,原村民的土地权利变成股权。从法律上说,当土地成为股份公司的财产时,它已不是集体所有,而与其它一般的公司拥有的资产没有区别,已经成为私产。公司若经营不善或被收购就变为别的公司或个人的私有土地。也就是说,农村村庄转为城区社区后,原农村固定区域内封闭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就自然会瓦解,城区中不可能存在以行政村为载体的集体所有制(作者系著名经济学家,东南大学教授)(上)

    注:本文摘自财经网,内容有删节。

    (文中观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指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