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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六大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13-12-04

 华生

    误区之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抵押、交易买卖最符合农民利益

    这种观点有一个最强有力的理由:农民可以卖粮卖菜,为何不可卖地?难道农民多一项权利反而不利于农民吗?这种观点强调不必担心有农民会因赌博受骗或生计被逼卖地,农民很聪明,农民的利益自己最懂得如何保护。

    这种貌似铿锵有力的论证,其实主要混淆了两类不同的农民的概念。对于不在城郊的中国绝大多数农村而言,有两类农民。一类是准备不当农民、卖房卖地的原农民,一类是准备继续当农民的真农民。对前一类农民来说,他们确实不反对甚至欢迎土地的自由交易(只要村镇不借着这个名目软硬兼施地强迫他们流转)。但是他们也很明白,无论怎么自由,他们的那点土地、房子远离城市,在市场上卖不了两个钱。对他们来说最需要和最重要的是他们不当农民后能够在就业城镇安家落户、家庭团聚、安居乐业,而不致年龄一大,又被迫返乡(这是今天的绝大多数情况),那样他们既不能在城镇安居,回乡又失地失房,这是他们最可怕的噩梦。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如果不是被迫,并不愿意放弃土地得一点小钱,而更愿意留着土地做个退路和保险。

    实际上,纵观全球,即使是人少地多的美国,家庭经营也是农业生产的主导形式。对于人多地少的我们来说,即便20年后城市化率达到70%以上,仍会有4亿多农村人口,每家平均经营规模也只有2030亩地,更接近于日、韩、台的专业农户规模。因此,资本下乡搞大农场脱离了我国人口资源的客观条件,只会加剧我国农村人口的流民化。

    误区之五:小产权房是农民要求自主城市化的抗争,有其合理性,应在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后合法化。

    这个命题中的农民也偷换了一个概念。能盖小产权房的农民不是广大农村的绝大多数农民,而是城中村和城郊的原住民。这些城中村和城郊的原住民其实主要已不务农,而是当起了地主房东,很多靠土地过上了寄生生活。这是因为在城市化过程中土地价值发生了严重的分化,城市郊区土地迅速升值,而广大偏远地区的土地则价格低廉。同样一亩地价差可达百倍、千倍。在城市化转型时代,重要的已经不再是占有多大的土地,而是占有哪里的土地。由于土地价值的升值和分化既不是由于土地天然的肥沃程度,也不是土地占有者的投入造成,而是由于人口聚集、公共财政集中投入和土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造成的。因此,城市化过程中对城市及城郊土地增值的重新分配(即孙中山所说的涨价归公),就和农业社会中平均地权的土地改革一样,对于保证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公正,具有决定性意义。在用途和规划管制下,规划就是钱,原住民的土地无权自由流转入市获益,否则,既破坏了社会公正,也是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外来进城农民利益的挤压和伤害。

    有人说,让小产权房合法化可以解决外来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其实恰好相反。外来农民工现在还能在小产权房暂时栖身,正是因为其不合法,只能出租、不易出售。小产权房一旦合法化其房价就会立即向大商品房看齐,农民工就住不起了。珠三角的一些地方农地大部分被建成了出租房,原住民倒是成了地主,但外来打工者根本不可能真正安居,相反与原住民的对立和冲突不断发展。这说明让原住民成地主房东来实现中国的农民工市民化,完全是一厢情愿的幻想。

    误区之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解决了城市用地指标的不足和乡村建设用地的闲置,是土地改革的重要途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土地与土地挂钩,还是只见土地不见人。挂钩这些年来赶了大量的农民上楼,但我国农民工及其家属不能进城落户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反映了这种挂钩没有跳出土地城市化的巢臼,不能解决人的城市化的问题。实际上,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的叫法就名不符实。因为它实际上并非建设用地挂钩,而是行政力量安排的乡村所有建设用地与城市房地产用地挂钩,利用房地产用地的收益来推动挂钩。这种自己人为造出来的行政分配指标在政府组织下的挂钩,不是土地的真实市场价格,反而恶化了土地资源配置。

    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不做井底之蛙,跳出我们土地行政指标层层分解严格控制的思维惯性,突破土地财政的恶性循环,紧紧围绕人口城市化这个主线,才能真正走出符合人口流动和市场规律的全新大格局。(下)

    (作者系著名经济学家,东南大学教授)

    注:本文摘自财经网,内容有删节。

    (文中观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指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