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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期货与道德义务

发布时间:2014-03-12

普通员工保险这项繁荣的生意因《华尔街日报》在2002年发表的一系列文章而引起公众的关注。其中一篇文章说,一名29岁的男子在1992年死于艾滋病,他的死亡使一家公司得到了33.9万美元的死亡保险金,而他的家庭却分文未得。这家公司就是他曾经短暂工作过的一家音乐制品商店的所有者。这一系列文章还报道了一个无情但却很少被人们注意到的事实,即9·11恐怖袭击之后的第一批人寿保险赔偿金中,有一些并没有给遇难者的家庭,而是给了他们的雇主

公司为普通员工购买的人寿保险,在保险业中被称为普通员工保险或者死亡佃农保险。直到最近,这种保险在美国大多数州还是不合法的,这些州认为,公司对其普通员工生命不享有可保权益。但在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成功地游说了大多数州的立法机构,允许公司为他们的所有雇员购买人寿保险。

20世纪90年代,一些大公司已耗资数百万美元来投保公司员工的人寿保险,并创造了一个总额达数万亿美元的死亡期货产业。这些公司当时之所以愿意进行这种病态投资,乃是因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截至21世纪的头几年,公司员工人寿保险业务承保了数百万名员工的生命,其总额达到了全部人寿保险销售额的25%~30%

公司是否应当可以从雇员的死亡中获益?最直白的反对意见是一种实践性的意见:允许公司因其员工死亡而获得经济利益的做法,对于工作场所的安全而言几无裨益。

然而据我猜测,另一种反对乃是道德意义上的,很可能与未经雇员同意有关。如果你得知你的雇主在你不知情或者未同意的情况下为你办理了人寿保险,你会作何感想呢?你可能会觉得自己被利用了。如果这项保险的存在对你并无伤害,那么雇主为什么有通知你这件事或征得你同意的道德义务呢。

然而,同意的缺失并不是可以用来反对普通员工保险的唯一道德性反对意见。即便在员工同意的情形中,仍存在着某种在道德上令人厌恶的东西。公司在制造使员工的死亡比活着更有价值的情形,实际上是把他们客体化了。公司把员工看成一种商品期货而不是雇员——他们对公司的价值在于他们所做的工作的那种人。更进一步的反对意见指出,公司员工人寿保险业务扭曲了人寿保险的目的;人寿保险曾经是一种家庭安全的渊源,而现在却变成了公司减免税收的一项举措。我们很难理解,税收制度为什么鼓励公司为其员工的死亡投资数十亿美元,而不是为其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的商品进行投资。

根据迈克尔·桑德尔著作《金钱不能买什么》一书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