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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财产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6-01-13

    编者按:如果你正准备结婚,你会不会去做婚前财产公证?如果你的爱人要求进行财产公证,你会不会认为这是对感情的亵渎?两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寻常夫妻需要分担日常庶务,必然产生金钱与财产问题,诸如工资、储蓄和其它收入,婚姻的背后总有着避风港庇护所的价值和经济功能。爱情是人世间最美好的东西,但是婚姻让这美好的爱情变得很现实,然而夫妻财产约定让婚姻变得更为现实。夫妻二人在卿卿我我和睦相处时,很难将情感与金钱相联系,于是这似乎都不是问题。然而,一旦二人世界风云突变,甚至发展到决裂程度,算账的时刻就会来临,事前不做考虑,此时此刻可就要后悔莫及。大到房屋、企业,小到汽车、家具应该归属于谁?日常生活支出、债务、贷款又该由谁来负担?最明智的是,在双方决定共筑爱巢那一刻,便坦率接触金钱问题,打下建立成功夫妻关系的基础,至少可以避免日后引起冲突和纠缠进庸俗的秋后算账。多多少少,咱们之间不计较是家庭最原本的生活哲学,碍于传统观念,谁也不愿意早早就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就立下规矩,婚姻约定财产,到底是对另一半的不信任,亦或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还是意味着现代人对婚姻生活越来越理性?对于诸多疑惑,本期就来聊聊婚姻与财产的那些事儿。

 

 

夫妻约定财产 对婚姻有利无害

金苑

    说到婚姻财产约定,在我们传统的观念里,夫妻之间谈财产约定太低俗、太无情、太没面子。事实上,有些夫妻的确在的问题上过不了这道坎,但夫妻财产又是一个活生生的事实,不得不去面对。

两类人对夫妻财产比较敏感

    一类是离异再婚者。但凡离异者大多曾在财产问题上伤筋动骨,离婚伤感情但钱却是个刚性需求,这是大多数离异者的心态。当他们再次走进婚姻后,就特别介意财产的归属、使用和保管。再婚者往往怀有戒备心理,害怕人财两空。

    另一类是收入较高的单身女性。她们中有些财大气粗的女人不再寄希望于通过婚姻解决生存,不再依赖男人度过人生,但感情上依然需要异性的配合与关心。这些腰缠万贯的女性,骨子里依然坚守着男人能顶一个天的观念,不愿让男人花自己的钱。出于保护心理,她们也希望做夫妻财产的约定。

约定财产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对维系夫妻感情会否有伤害?是利还是弊呢?

    先说说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一般情况下将夫妻财产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

    所谓法定财产制,是对婚姻当事人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安排,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变更。夫妻法定的财产制也叫做婚后所得共同制,意思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俩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大小,平等享有所有权。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自行选择适用的某一种形式的婚姻财产关系。这种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就是婚前对婚后财产的约定;也可以婚后约定,即在结婚后共同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约定。

    约定的内容既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全部在婚后实行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然,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的。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世界各国也不一样。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仅限于在婚前订立,美国、德国、中国等国家对签订时间没有任何限制,既可以在婚前签订,也可以在婚后订立。

夫妻应放眼未来约定财产

    虽然夫妻约定财产是个时髦话题,但真正做起来还是难以被大多数国人接受。

    说来说去,都是财产惹的祸。那么,既然夫妻因为财产的事情伤感情,不如放眼未来,看看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真的伤感情,坏心情。其实,真正感情深厚的夫妻是不会过分介意财产分割的,也不会计较谁管钱、谁花钱。他们的眼光总是聚焦在夫妻如何相处的事情上。

    所以说,初婚夫妻做一下财产约定未必是坏事,而再婚夫妻更是有必要做财产约定,因为都是有故事的人,有一定的财产积累,事先将夫妻财产做个约定,丑话说在前面,然后放下心情专心经营两人的感情,也不至于整天惦记着你花了我多少钱,我用了你多少银子。某种程度上讲,对婚姻有利无害,但前提是双方一定要提前沟通,坦诚相待,达成一致。

    (作者系华人婚恋心理研究者 中国婚姻家庭联合会副会长)

 

 

几类常见的婚姻财产的归属及法定分割方式

1.彩礼及嫁妆的返还

1)彩礼的返还

    给予彩礼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彩礼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及相关判例,如果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时要求返还彩礼一般而言也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2)嫁妆的返还

    此处所说的嫁妆通常是指贵重的动产,如贵重首饰、汽车、现金等(不包括不动产),女方亲属陪送的嫁妆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个人赠与,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嫁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要避免因陪送嫁妆而在夫妻离婚时引发纠纷,应注意如下事项:1)家人陪送嫁妆最好在婚前;2)婚后陪送嫁妆,最好向双方明确嫁妆是赠与一方的,还是双方的;3)尽量避免大额的现金陪嫁,因为现金是最容易发生混同的财产,即使是在婚前陪嫁,婚后发生混同后也很难区分。

 

2.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看似在离婚时最容易分割,可以直接按比例分割,但按什么比例分割,最易产生争议。尤其是对于婚前持有大量银行存款的一方,在结婚后容易与婚后存款产生混同,从而在离婚时容易引发分割纠纷,面临财产流失风险。银行存款的归属及分割规则如下:

1)婚前持有存款

    如果婚前的存款一直放在个人账户中,没有变动,则本金和利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分割。

2)婚前存款婚后混同

    婚前存款经过家庭消费、赠与、投资、另一方现金存入等,在离婚时很难分清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为防止婚前存款婚后混同,可在婚前设立家族信托,将个人存款放入家族信托中,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利用这一特性来实现婚前存款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3.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1)婚前购买有价证券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购买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本金及婚后的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对于有价证券的投资收益(如股息、债券利息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2)婚内购买有价证券

    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数量比例进行分割。

    婚内用婚前的个人存款购买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经过增值、出售、再投资等过程,很难分辨出婚前的个人存款,此时,就会出现婚前财产婚后混同的问题,如果直接按照数量比例进行分割,会发生不符合当事人预期、婚前持有存款的一方存款流失等风险。

为防止婚前的有价证券或者婚内用个人存款购买的有价证券经过出售、再投资等过程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可以在婚前将用于投资的存款放入家族信托中,通过信托来投资有价证券,利用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特性,实现作为个人财产的有价证券区分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不动产及其收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不动产及其收益的归属及分割遵从如下规则:

1)婚前购房的归属

    一方出首付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该不动产归属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出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付款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购房的归属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产属于登记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财产,离婚时,该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不论是在一方子女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按份额分割。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及收益如何分割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竞价;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不动产收益,双方可以按照一定的数量比例进行分割。

 资料文字提供/于吟月(总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