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报客户版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今日建行 >> 建行报客户版

员工犯罪可能导致银行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时间:2017-05-31

 

案情

2006年年底,社会人员刘某因欠下巨额债务而起意诈骗,遂找到时任某银行支行行长的龚某,以虚构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要求龚某为他进行融资,龚某同意冒用所在支行名义为刘违规提供担保,并由刘私刻该支行公章一枚。从2007年9月起至2009年8月,龚某、刘某先后虚构有银行担保的高息借款业务和银行高息理财业务等,通过资金中介人大肆宣传,诱使被害人至龚某所在支行办理上述虚假业务。龚、刘二人冒用银行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等借款协议或达成口头借款协议,后采用出具虚假《承诺担保函》、《大额存单保管单》或银行进账单等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1.63亿元。尔后,龚某、刘某将所骗资金用于支付利息、中介费和归还欠款以及个人使用等,造成众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000多万元。此外,龚某和刘某还伙同另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在以私刻的假印章调换银行印鉴卡和撤销定期存款后,采用伪造电汇凭证划款等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钱款,造成被害单位实际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龚某、刘某承担刑事责任;刑事判决生效后,陆续有被害人及单位起诉银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说法

1.龚某、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结伙采用诈骗方法骗取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巨额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龚某构成合同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由于数额特别巨大,两罪并罚,龚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龚某的行为同时给银行资产和声誉造成损失。实践中,银行员工涉及的诈骗案件大多表现为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串通、合谋,或者参与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或者以协助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等方式提供便利。一旦银行员工被认定为构成此类犯罪,银行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会因以下理由承担责任:

一是员工行为系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银行承担合同责任;二是员工在办理业务时存在犯罪行为导致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银行对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三是员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他人权益,银行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对于何为“明显过错”司法实践中并无定论,但通常情况下,一旦银行员工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犯罪,被其诈骗或与之订立所谓合同的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就会以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或银行管理有漏洞、对损失形成有过错等为由,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而法院大多会认定银行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犯罪构成侵权,并判令银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银行在民事诉讼中很难完全免除赔偿责任。(扶晴晴)

■ 供稿:总行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