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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CRS

发布时间:2017-08-30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李睿峰

近年来,很多高净值人群通过海外账户、海外信托等方式把资产搁置在国外,用以逃避税收或者藏匿资产。这造就了全球知名的避税天堂——百慕大、开曼群岛、荷兰、瑞士等。据英国研究机构TJN的调查统计,全世界主要国家为了避税而转移到避税天堂的总资产大约有21万亿美元,面积仅有153 平方公里的维尔京群岛,竟注册了大约40万家公司。2010年3月,美国政府通过《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这是一个旨在追查美国纳税人在海外偷税漏税或隐匿申报金融账户的法案,从2011年1月正式实施。

受美国FATCA的启发,2014年经合组织发布“共同申报准则”(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按照时间表,从2017年1月起,中国及香港等数十个国家地区将同步开始实施CRS。届时,那些藏匿在海外的资产将无所遁形。2014年9月,我国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作为第二批启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国家,按照时间表,我国将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届时相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与境内投资交易相比,跨境交易的信息更难掌握,情报交换成本高,长期以来,跨境个人税收的征管都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此背景下,各国在加强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达成空前的一致,CRS应运而生。

CRS包括以下内容:1. 需履行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2. 涉及的账户类型和纳税人;3. 尽职调查程序;4. 进行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CRS影响范围与FATCA大致相似,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由CRS参与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均属于需申报账户。

即将到来的CRS,专家们针对高净值人群的几种对策进行了解读:

第一种是被动等待,在离岸有那么多的金融账户的高净值人群,过去又已通过各种方式将资产转移海外。2018年开始,中国税务当局会得到这些海外账户信息。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税改目标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加强个税征管,除了可增强其收入功能外,还可以发挥个税的调节功能、增强公民纳税意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其中就有保险赔款,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免征遗产税的项目中也明确指出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这就使得国内的人寿保险赔款成为了免税资产,在跨境资产的配置上,人寿保险成为了一种很好的选择。

第二种是关闭海外账户,主动将自己的海外账户全部关闭,把海外资金撤回中国大陆。

第三种是转移海外账户,如果资产原本是配置在CRS国家之内,想要转到非CRS国家,将涉及很多问题。比如资产能否转移,如房产、股票等非现金资产的转移、变现都会比较难,也可能涉及比较高的税负成本;再比如资产转移到非CRS参与国后,能否实现财产的安全及增值也会需要考虑;如果仓促地转移资产,账户会被列为特别关注账户。

第四种是区分清楚必须申报和不必申报的资产,CRS体系下,只有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才需要申报,包括:在海外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证券公司的股票、信托架构下的信托受益权等;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均不需要申报。这对于资产披露与保护比较关键。

CRS以暴风骤雨般的架势席卷全球,这从某种程序上也倒逼中国政府不得不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步伐。毕竟,没有健全的个税征管法律制度,税务机关即使从境外拿到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也不能保证这些数据的有效利用,以真正达到反击避税和实现税收公平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