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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 偷鸡不成蚀把米

发布时间:2017-09-27

 

 

案情

在一起民事纠纷中,人民法院判令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陈某返还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X年1月6日生效。因毛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于201X年2月16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某于201X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小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某于201X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毛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说法

1.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中,毛某应主动依判决向陈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否则,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划拨、变价等强制执行措施。

2.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会导致赔付金额显著增加。本案中,由于未如期履行义务,毛某应向陈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除须向陈某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外,还应以20万元投资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直至其全部履行完毕之日。

  1.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会被限制进行高消费。例如,在法院限制消费令载明的期间内,毛某不得有乘坐飞机高铁、购买房屋、旅游度假、住星级宾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消费行为。同时,法院还可对毛某采取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除招致罚款、拘留外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毛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从相关判决生效时起算,而不是从法院执行立案时起算。本案中,虽然毛某转卖客车的行为发生在法院执行立案之前,但并不影响毛某罪名的成立。

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本案中,毛某将其名下的小客车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胡轶)

■ 供稿:总行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