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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单”行为 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7-09-27

 

 

案例回放:

某日,网点个人客户经理小刘在客户经理室接待了一名VIP客户王阿姨,聊天的过程中,王阿姨问小刘,现在有哪些理财产品?收益怎么样?小刘细致的讲解了一番,王阿姨觉得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太低了,无法满足回报需求。小刘想了想,推荐了一款非银行的产品,收益较高。经比较,王阿姨同意购买,并让小刘帮他购买,小刘通过网上银行,帮王阿姨购买了该款理财产品。到了兑付期,王阿姨没有收到一分钱的投资收益,只拿到了本金的80%,造成了几十万的资金损失。小刘也因为违纪违规,被银行开除,毁掉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案例分析:

王阿姨忽视非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让小刘帮她推荐了非银行理财产品,这种“飞单”行为透支了银行信誉,极易给客户造成损失,同时也存在其他多方面的潜在风险。

  1. 监管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62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根据情节不同,如果员工的“飞单”行为被认定为银行的机构行为,银行将面临监管处罚。

  1. 法律风险

对于银行员工私售非银行代理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行为,由于第三方中介平台建立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其中难免混杂了非法民间借贷平台、钓鱼网站、诈骗团伙等不法分子和机构,银行员工一旦卷入其中,很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由于“飞单”行为多为银行员工假借银行名义在银行经营场所实施,客户也往往误认为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购买,进而引发诉讼或法律纠纷。

  1. 声誉风险

“飞单”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后,由于沟通不到位、不及时,客户通常会选择向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媒体帮助、在银行营业网点聚众拉横幅等方式来表达诉求,这些行为均会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

因此,“飞单”行为于人于己、于投资者于银行,都是祸害无穷的。银行作为老百姓最主要的投资渠道,随着这几年不少风险事件的暴露,投资者得到了越来越多“事实的宣教”,相信历经了近几年理财市场的变化,我们对“卖者有责,买者自负”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