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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售行为面临“国法”“行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9-27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第十三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有着更权威的阐述。私售行为将会面临“国法”、“行规”的种种处罚。

2015年起,随着理财市场的蓬勃发展,监管部门对私售行为提出了更具体、更严格、更细化的监管要求,以北京为例,《北京银监局关于严厉打击辖内银行员工私售行为的通知》(京银监发〔2015〕12号)明确提出,全面有序开展私售行为自查工作,对销售岗位员工账户进行监测,落实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客户询证制度,加强私售风险的宣传教育,严厉打击私售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北京银监局关于辖内大型银行进一步加强“私售”风险管控的监管意见》(京银监发〔2015〕101号)更加具体,要求将个人客户营销和服务岗位作为关键岗位进行管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按期轮岗、强制性休假和离职离岗审计等关键岗位管理原则,加强个人客户营销和服务岗位人员工作时间外出管理,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在银行网点内的行为监管,规范开展第三方合作业务。要求每位个人客户营销和服务岗位人员签订不参与“私售”的职业承诺书。设立“私售”信箱、内部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强化“私售”行为内部监督。通过晨会、专题授课、开设宣传专栏、观看案例视频等方式持续对员工开展警示教育,充分警示“私售”行为可能带来承担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根据“私售”行为中资金变动的主要特点,不断完善员工账户异常交易监测模型和客户账户风险排查模型,定期按照授权开展员工和账户排查和报告。申请离职的员工及其管理的客户应纳入排查范围。

近期,银行业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市场乱象”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组成了加强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的“组合拳”,“私售”也是专项治理的对象之一。在中国银监会召开的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郭树清主席指出,要规范理财和代销业务,规范销售行为,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严格落实“双录”要求,做到“买者自负”,切实打破“刚性兑付”。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必须向客户全面、充分披露信息和风险,使客户真正了解产品业务特征,明确自身所要承担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失。郭树清在多次会议中强调,对于各类银行业不规范事件,要严肃处理和问责相关机构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