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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8-02-28

 

 

 

案情

2014年8月至10月,某银行向A公司发放了七笔流动资金贷款合计数亿元,期限一年,由B公司、C公司、徐某、田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逾期后,某银行对A公司及保证人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某银行认真研究该规定,一方面积极协助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最大限度追索债务人财产,另一方面就三个月期限问题多次与法院沟通,最短时间内拿到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为项目核销提供了有利支持。

说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为了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9日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恢复执行等问题。银行在利用司法手段处置不良资产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该规定,最大限度追索资金资产,另一方面也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1.及时采取诉讼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期限要件是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银行在不良贷款风险暴露初期,要对贷款企业面临的形势进行准确预判,对于盘活无望或恶意逃债的企业,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抢占处置先机。尤其是对于拟以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作为核销条件进行核销的不良贷款,更应尽早启动诉讼程序,避免因三个月期限问题延误不良资产处置进程。

2.协助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银行应主动收集、挖掘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法院进行核查,充分利用司法手段,深挖债务人财产;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督促法院采取各种财产调查措施,包括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采取搜查、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措施等。

3.督促法院尽早启动程序性要件。包括: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4.终结本次执行并非一终了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终结本次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秦敏)

■ 供稿:总行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