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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您支招,看护好个人账户与信息

发布时间:2018-03-21

 

 

 

案情

2017年6月2日,刘某的银行卡在网上商城消费51笔,共计4.49万元(系盗刷)。6月4日,刘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于次日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经查,该客户在银行卡被盗刷前,曾用手机点击了不明链接导致手机中木马病毒。7月12日,刘某以该银行未能为储户尽责,存在明显过错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银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作为民事纠纷,该案举证责任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对于持卡人提出的由于银行过错而导致其存款被盗刷的主张,持卡人应当提出证明银行有过错的证据。本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不能证明银行有过错,也无证据证实银行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或银行卡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本案中,银行虽不承担责任,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同样是银行应尽的义务。客户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是个社会问题,需要多方努力、综合治理,银行在其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本案刘某银行卡被盗刷后,该银行妥善处理持卡人投诉和求助,及时为客户追回2000元,避免了损失进一步扩大。

3.本案中,在案发前持卡人点击手机上的不明链接,是银行卡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银行不应为因客户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否则将助长受害人不履行妥善保管本人密码、账户信息的保管义务,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引发更大的社会道德风险。保管好账户、个人信息是保证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重要因素。

4.为避免个人信息、资金被盗,广大客户可从以下方面多做“功课”: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银行)了解相关金融知识和银行卡用卡常识;二是在使用手机终端时,切勿轻易泄露自己的身份证件号、银行卡信息、密码、交易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压缩包、图片和二维码等,避免手机终端被植入木马病毒;三是手机等移动终端要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保护移动终端安全,若已点击不明链接等,需及时请专业人士对手机进行病毒查杀,并及时修改账户密码与电子渠道密码;四是一旦出现被盗刷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报案,并及时取得银行方面的支持,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贾舒)

■ 总行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