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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一点也不神秘

----——聊聊国内慈善信托的主要模式

发布时间:2018-04-25

 

 

 

三棱镜  智+财富顾问专家团队

 

 

■ 毕文婷

2016年9月1日,一部新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施行,在信托行业一石激起千层浪。因为包括总则附则在内的十二的章节中,专门有一个章节就是“慈善信托”。2017年7月,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等一揽子优惠政策,《办法》的出台更是为这个市场注入了活力。截止到2018年2月2日,民政部才开通5个月的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公布了全国3518家慈善组织信息、66件慈善信托备案信息,慈善信托合同规模超过8.9亿。

那慈善信托是不是新生事物呢?其实不然,早在2008年开始就有正式备案的标准化产品了,这一年多的活跃只是借了法案的东风,看到了未来政策优惠的希望。那笔者今天就来聊聊国内慈善信托的主要模式。

模式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

在这个模式下,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负责慈善资金的募集、投资管理与日常运营工作;慈善组织借助自身项目捐赠渠道优势,确定慈善信托的具体受捐赠人。选择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主要源于信托公司对慈善事业领域了解程度不够,需要借助外力。

建设银行子公司建信信托在2016年9月法案施行不久,就与北京市分行发行了一款“建信信托·善行1号 ”,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受托人是建信信托,项目执行人选取了韩红基金会 ,规模2亿人民币 ,客户的部分收益会进入韩红基金会用于慈善。

模式二:慈善组织同时作为委托人与项目执行人

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负责慈善资金的筹集,并将款项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委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负责慈善资金的投资管理与日常运营工作,同时慈善组织也作为项目执行人。相比起第一种模式,模式二开具慈善税收优惠票据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这里聊一个上海的例子。安信信托也赶在2016年9月发行了一款“安信·蓝天至爱1号”,受托人为安信信托,委托人与项目执行人均为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规模1亿人民币 ,实际的捐赠人是绿地集团、徐汇副食品公司,这些公司也相当大方地把本息都捐了。

模式三: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受托人

前两个模式其实一直都有,只是各家信托公司都赶着东风凑热闹扎堆成立。而第三种模式确实是比较新的做法。

我们一直说,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在双受托人内部协议中,信托公司承担资金管理职责,慈善组织扮演慈善项目执行人的角色。在前两种模式中,从法律层面上看,若作为项目执行人的慈善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进而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时,作为单一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仍无法撇开因管理不当而应当承担的受托人责任。采用双受托人模式,则可以从一开始在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不同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及应承担的相应风险,信托公司负责“管财”,慈善组织负责“管事”,这样信托公司可避免为慈善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风险承担责任。

那谁来监督防止双受托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风险呢?2016年12月,中信·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华软资本环保慈善信托正式备案,受托人是由中信信托和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共同担任,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同时也是项目执行人,值得关注的是,这个慈善信托还引入了一个新角色:监察人中伦律师事务所,律所的中立角色正适合监督双受托人是否各尽其责。

聊到现在,其实不难发现,慈善信托一点也不神秘,模式架构也不算复杂。而真正任重而道远的,是相关优惠政策的细化和完善。

(建行上海市分行私人银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