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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催收 化解个贷清收难题

发布时间:2018-05-16

 

 

 

案情

张某为经营果园向银行贷款5万元,后因车祸去世,其妻王某在他人教唆下,没有还款意愿,借款拖欠不还。目前果园每年有年收入10万元,且借款人两个子女都已工作自立,具备偿贷能力。在多次催收中,信贷人员反复向王某劝说,希望家人能维护借款人张某的良好信用,让逝去的人安息。同时,如果欠款一直不还,银行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查封其经营的果园,会在当地造成不好的影响。最终王某被打动,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

说法

1.本案中的银行借款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确定性。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如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发生,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本案中,张某为经营果园而向银行举债,银行需要查证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签字或虽为张某一方签字但事后取得其妻王某追认,否则应举证证明虽为张某一方签字,但经营果园收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银行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综合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死亡后,如果债务人有配偶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要求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配偶无法偿还或没有配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此案中,张某的妻子、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她们均未放弃遗产继承,则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承接了张某的债务。如果张某的妻子王某无力偿还时,银行可要求其子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替张某偿还债务。

  1. 银行可向借款人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向债务人讲述不还款的利害关系时,除了从情理上着手外,还可以着重提示一下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产生的后果,例如出行受限、限制高消费,并在子女就学、经营公司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使债务人产生压力,尽快还款。
  2. 依法催收,确保催收效果。个贷案件中,经常会发生借款人离婚、死亡或由于突发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由于个贷案件通常是由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当民事主体婚姻、家庭、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时,势必影响其还款心理及偿债能力。银行个贷清收人员应熟悉《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合理分析判断借款人离婚或死亡后其债务归属,通过变更还款人、及时对其配偶或继承人催收,确保银行债权不落空。(王伟)

■ 供稿:总行法律事务部、河北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