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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评估或对中国反洗钱监管工作影响深远

发布时间:2018-05-23

 

 

 

■ 白洪亮

自2012年中国通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三轮互评估程序,成为FATF成员国之后,今年7月,中国将迎来FATF第四轮互评估,这一轮评估新增几个重点关注领域,包括特定非金融行业、跨境活动,以及实践中反洗钱体系的有效性等。

为接受FATF第四轮评估,从2016年起,我国反洗钱监管理念、方法快步向国际领先惯例靠拢,加速完善了反洗钱监管体系,修订、整合、出台了多项监管法规、规章和指引,监管更趋严格,执法手段和力度进一步加强。

2016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布,《管理办法》借鉴了国际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理念,适应FATF40条建议,新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还明确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规定;赋予了金融机构一定自由裁量权,明确将“合理怀疑”作为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基础。无形之中要求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去怀疑和发现客户及其资金交易的疑点,同时关注被怀疑客户的存款、汇款、支票、房屋、车辆等资产,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

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意见》着重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完善措施,人民银行进而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社会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珠宝和贵金属经销商、公司注册代理机构以及会计师、律师和公证等行业的洗钱风险,借鉴有关国际经验,发挥以上行业在反洗钱领域的积极作用。

随着FATF第四轮互评的临近,人民银行加强了针对反洗钱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2016年185条处罚记录,2017年度超过350条反洗钱处罚记录,从2017年度反洗钱处罚记录看,无论是单位处罚金额,还是处罚笔数,银行业处罚都占总量的73%以上。在所有处罚中,超过90%的处罚涉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近50%的处罚涉及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建行沈阳审计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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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立于1989年,是由成员国部长发起设立的政府间组织。目前,FATF拥有包括32个国家和地区以及两个国际组织在内的34个成员,还有20多个观察员。我国于2005年1月被授予观察员资格,2007年6月在接受了FATF第三轮互评估后,中国正式成为FATF成员国,此后的五年中,中国不断完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和制度,先后向FATF提交了8份改进情况报告,最终于2012年获得FATF全会认可,顺利结束第三轮互评估程序,成为第13个全面达到FATF第三轮互评估标准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