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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 创新企业回归的帆,投资者资产配置的网

发布时间:2018-05-30

 

 

 

三棱镜 智+财富顾问专家团队

 

DR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它代表一定数量股份的有价证券,由存托机构参与,并由境外发行人发行,并可被转让。DR中美国存托凭证应用得最早也最为广泛。

 

■ 章程

A股市场中,独角兽概念一季度的表现无疑是最亮的星星之一。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试点若干意见》),振奋了中国资本市场,让中国投资者圆“BATJ”梦有了盼头。

《试点若干意见》主要包含三点内容。首先,它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作了详细的说明,并通过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另外,将推出新的证券品种—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DR),并完善其相关发行基础制度。意见还指出将针对创新企业盈利特点、公司治理中的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情况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

在《试点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中,DR最受市场的关注。DR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它代表一定数量股份的有价证券,由存托机构参与,并由境外发行人发行,并可被转让。DR中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ADR)应用得最早也最为广泛。据 Wind 数据显示,2017年ADR发行规模占美国IPO规模的11%,累计存量规模为1.05万亿美元。相对的,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机构发行、在境内 A 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通过CDR,实现了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间接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交易和流通的目的。

短期内CDR在创新企业回归国内市场被寄予了厚望。私有化并借壳或IPO回归以及CDR是海外企业回归A股的主要形式。海外上市的创新企业普遍存在VIE架构、同股不同权和未实现盈利等不能满足A股上市的情形。相对于修改IPO制度和企业股权架构,CDR形式更加适用于现有实际,具有时间更快、手续更简便、融资渠道更多、融资成本更低等优势。

CDR是境外上市创新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帆,是中国投资者捕获优质、高成长资产宝藏的网。A股市场证券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在审查标准中对企业有较为严格的门槛。因此,创新企业通常会寻求在境外上市。但是,企业境外上市后也面对着国外市场投资者及机构对品牌、盈利模式认知度低,导致公司估值低、流通性差等问题。从企业角度看,发行 CDR 成本较低,并能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CDR为优秀创新企业与中国投资者牵起了红线。去年,BATJ股票分别上涨了42.25%、96.37%、114.52%和62.81%。对于投资者而言,有了CDR就有了交易成本更低、更安全、更简便的方式投资于成长潜力巨大的高新科技企业。在《试点若干意见》中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试点企业发行CDR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CDR 是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重要一环,为A股市场国际化开放奠定基础。现在试点企业仅针对红筹企业,在未来有望吸引优质的海外企业。再过几个月A股将正式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境外中介机构和境外投资者早已蠢蠢欲动。我国与国际交易所实现互联互通指日可待。在此大趋势下,国内企业将会有更多的融资渠道与方式,而投资者也将会有更多可选择的投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