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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企业年金办法》有哪些特点

发布时间:2018-10-31

 

 

 

■ 刁婷婷

2018年2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年金办法》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为了让客户更详尽的了解企业年金办法,对此,特对新旧办法做一解读。

一、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办法中对企业年金的定义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把旧办法的“自愿建立”变为“自主建立”和“鼓励建立”,表明了国家对企业年金的态度的转变,期望其在社会养老功能方面发挥更多作用。

二、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使其与职业年金看齐。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33%调整为8%,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67%调整为12%。由此对比计算下来,企业所缴纳份额并未有太大的下调,职工需缴纳的份额却有明显有所下浮。

三、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做出限制,确定了个人账户的最高额。虽然企业年金被视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但它同时也是养老保险的一部分,需注重公平,因此新办法明确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企业在兼顾公平、控制差距下可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等不同方面,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制定一定的区别,体现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

四、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新办法明确的说当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应当恢复正常缴费,并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

五、对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明确了规则。新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职工个人,完全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六、适当放宽了职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条件。新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是新增内容,这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适当改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

七、完善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方式。使其与职业年金办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适当灵活性,这是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的优越点。企业年金制度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的选择:

1.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

2.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个人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

3.保留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

4.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目前,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基本养老体系中的一种,对于我国的养老制度有重要的辅助作用,并给企业和职工带来一定的好处。对公司而言,能为企业吸纳优秀人才、留住骨干职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可以享受国家税优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福利成本。对职工而言,可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外,还有另一项收入来源,解决退休前后收入落差,较为有效地保障职工退休收入水平,保障合理品质的退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