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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扣款还贷构成不当得利吗?

发布时间:2018-11-07

 

 

 

案情

2015年10月8日,自然人甲委托乙从甲的银行卡向A公司转账80万元,乙填写转账凭条交银行打印,并对打印内容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银行据此办理了转账。由于此前A公司对银行负有到期债务未还,银行遂扣划该资金还贷。甲称乙因不慎将拟向他人支付的款项错汇给A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和银行退还未果,致诉,认为汇款对象并非A公司,A公司取得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银行扣收该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同样构成不当得利。请求判令A公司和银行共同返还不当得利80万元。一审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银行上诉,二审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驳回原告对银行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1.原告自然人甲与银行是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有核对存款去向的谨慎注意义务,银行按照其核对过的指令准确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过错,这也从原告在诉状中承认是自身“疏忽不慎”错汇得到反证。转款完成后,该笔资金即转化为银行与A公司的存款合同关系,依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之规定以及货币“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属性,该笔资金即属A公司所有。

2.银行扣款有合同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即不当得利的规定,其构成须同时符合四个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如前所述,该资金已属A公司所有,而A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A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直接从其账户划收且无需提前通知A公司。截至甲向A公司汇款时,A公司确实存在贷款逾期未还情形,故银行依照合同约定扣划有合法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与甲之间并无经济往来,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判决A公司返还80万元。

3.客户存款或汇款时应认真阅读凭条上的声明条款,并审核凭条上填写和打印的内容,核对无误后再签字确认。若发现有误,则应立即告知柜面人员予以修正,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事后经了解,该案件的起因是甲拟投标某项目,但苦无相应资质,便想以A公司名义投标并缴纳保证金,但甲并不知晓A公司有贷款未还,导致资金汇入后被银行扣收。此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无资质主体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本身就涉嫌违规,当事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此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应避免之。(任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