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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加盖单位印章的个人欠条用人单位依法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9-01-09

 

 

 

案情

李某系银行某支行柜员,在2011至2012年期间多次向个人客户战某借款,在向战某出具的多张欠条上加盖了所在支行“业务用公章”,借款本金合计400万元,口头约定的借款利率为15‰,后因炒股亏损未能偿还战某资金。2015年3月,李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6年7月,战某以借贷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其借款及利息。在法院开庭之前战某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本金和利息合计540万元。2017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17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战某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印章是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身份,对外代表主体从事某项法律活动的符号和标记,具有法定的“公信力”。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在印章管理上稍有不慎就会引发金融案件或经济纠纷。根据以往裁判案例来看,对于员工盗用单位公章的行为是否导致单位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或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或认定构成侵权责任,判决单位承担责任(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的判例占绝大多数。但如果银行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从事侵权行为,且在印章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的,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1.准确把握职务行为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虽然向战某借款发生在李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借款行为属于李某个人行为,所得钱款也未进入支行账户,而是由李某用于高风险投资,与银行分配的工作任务毫无关联,故不能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

2.明确厘清印章管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通过银行提交各项印章管理制度以及李某在支行的工作角色和职责证明材料,法官认为银行已尽到管理职责,李某的加盖印章行为属未经单位授权的个人行为,以此排除了银行的过错。

3.充分发挥证据材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通过相关证据的有效运用,帮助法官看到了战某试图将个人借贷资金损失转嫁给单位的不良意图,为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如战某为李某亲属打款的交易明细,证明了战某资金并未划入银行账户,而是划给了李某亲属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里;又如战某在银行对公对私业务柜台办理的其他业务凭证,证明了其身为某单位会计人员具备识别私人借贷和银行存款业务差异的能力,其行为本身具有主观过错,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应由银行承担。

(莫日根高娃 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