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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烂尾,资金监管银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2-27

 

 

 

案情

2013年2月,卢某购买了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房地产公司承诺的交房时间为2014年5月至12月,但自2014年10月起,小区楼盘项目就开始停工烂尾。小区业主们经调查后发现,房地产公司已收预售款超过3亿元,但楼盘项目的建设工程款却仅需7000万元,房地产公司有违规挪用资金的嫌疑。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法院以房地产公司未售房产处于拍卖程序,又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最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8月,卢某又以银行未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义务,导致款项被挪用、楼盘烂尾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某银行对房地产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无需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卢某未再上诉。

说法

1.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银行不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理由就在于银行的资金监管行为不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存在、行为人具有过错、损害事实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具有因果关系。首先,逾期交房违约金是一项违约责任,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非基于房地产公司的侵权行为,由于银行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故不应承担违约金责任;其次,房地产公司应当花费相应的人力、物力完成交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的义务,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的监管银行,虽然未将房地产公司的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但该行为并非导致违约金产生的直接原因;最后,违约金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正对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进行拍卖处置,卢某的违约金求偿也并未受阻,尚未产生实际损失,银行无补充赔偿责任。

2.如上所述,本案中卢某请求银行赔偿违约金的诉讼选择,是其败诉的主要原因,但若卢某将诉讼请求改为要求银行对侵犯其居住权利或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承担侵权责任,银行的应诉难度又会进一步增大。故本案虽然判决银行胜诉,但带给银行的警示和思考却是长远的。资金监管无小事,尤其对于涉及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民生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本案的背后,潜在的就是数百名业主的集体维权诉讼。作为银行从业者,我们看到的往往是资金账户带来的日均存款收益,却很容易忽略了账户监管背后的重大义务。严格业务操作流程,树立合规经营理念、提升法律风险意识,才是维护银行权益的良方,也是风险免责的保障。(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