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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人才产教融合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19-07-03

 

 

 

编者按:于6月24日举办的新金融人才产教融合联盟首届理事会上,在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法兰克福大学歌德商学院、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帝国理工学院、哥伦比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早稻田大学等六家观察员单位的见证下,来自社会机构、境内外高校、央企和金融机构、创新型企业的六十四家理事单位共同审议通过了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新金融人才产教融合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Alliance For New Financial Talents”。

第二条 联盟依据国家深化产教融合的有关政策,由社会机构、境内外高校、金融机构、创新型企业等单位共同组建、自愿结成,是联合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组织。联盟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相关国家部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紧扣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通过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共同培养新金融人才,协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新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形成“融入、融通、融合”“转化、创造、共享”的产教融合新机制。

第四条 联盟总部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注重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有机衔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实现创新要素更大空间范围的互动交融。联盟各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发展、共同研究、共享资源、共同育人、共同创新、共享成果,形成产教要素的双向转化机制。学校和企业、教育和产业打破体制障碍、领域门槛、属性差别,遵循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第六条 联盟以服务社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产学研用深入融合、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为重点,以促进银校企全面、协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开展高端论坛、课题研究、教育培训等联盟活动,实现教育资源、企业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势相融。

第七条 联盟成员合作培养新金融人才,提高金融专业教育教学和科研质量,加快建立人才资源共享的机制和银校企成果转化的平台。

第八条 联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金融、教育、社会深度赋能,为社会提供共享服务,营造新金融生态圈。联盟以共建共享理念为主导,打造服务新优势,引领面向未来的“新金融”服务模式。

第三章 成员

第九条 联盟由单位成员组成。成员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联盟成员单位加入联盟采取邀约制。符合成员单位条件的单位填写相关加入联盟材料即可加入。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参加联盟活动;接收相关材料信息;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二)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单位如主动退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秘书处;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发起成员单位和部分特邀成员单位为联盟理事单位。根据发展情况,联盟可吸收部分观察员单位。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决策联盟发展的重大问题。理事会任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由发起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法定代表人担任,负责召集理事会和工作协调会,沟通协调、督促落实联盟重大工作事项等。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任命副理事长。

第十六条 联盟根据发展情况设立监事会,作为联盟内设监督机构,享有联盟各种决策及实际运营情况的知情权,负责核查联盟业务和财务状况。监事会任期为两年,设监事长一名及成员若干名,监事长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盟不定期举行理事会,研究联盟发展的重大问题。经与会理事协商,理事会可提出相关指导性倡议,供联盟成员单位参考执行。理事会采取现场会或通讯会等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含书面委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建设银行教育学习发展部(建行大学校委会办公室),负责联盟日常运转、经费筹措、活动开展、理事会决策执行、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任命。

第十九条 联盟授权秘书处承担相关日常工作。对符合成员单位条件的社会机构、境内外高校、金融机构、创新型企业等单位,由秘书处发出加入联盟邀请。成员单位加入和退出情况,秘书处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联盟每两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年会或主题论坛,巩固加强已有合作关系,研商做大合作增量措施。期间不定期发起举办交流与讨论、高端论坛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为成员单位提供如下服务:

(一)共建产教融合实验室作为联盟成员单位共享平台;

(二)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协调联盟内金融机构及企业为联盟成员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及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录用机会;

(三)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构造新金融人才创新成长生态;

(四)高校作为联盟成员单位相对固定的培训基地,为联盟成员单位员工培训提供培训场所和服务;

(五)高校选派学校经济、金融等专业副教授及以上人员,与联盟成员单位进行对口课题研究;

(六)充分发挥高校专业特长,与联盟成员单位共同整理、提炼实战案例,进行案例开发与建设;

(七)聚合高校智力资源和企业产业资本优势,打造融资融智一体化的创新项目孵化和持续扶持平台;

(八)积极参与创新产品研发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九)探索依托联盟基金的项目投资策略。组建联盟专家委员会,发挥新型智库作用,负责投资项目审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和企业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争取政府、行业或企业技术研发经费;

(四)联盟成果技术转让收益;

(五)视情设立产教融合发展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具体约定如下:

(一)办公费用: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日常办公费用等公共支出;

(二)研发费用:主要用于联盟委托开展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等;

(三)联盟运行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财务由联盟秘书处实施管理。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单位中分配。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一)联盟成员单位在加入联盟前或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其独自享有。

(二)在联盟组织的合作研究项目中,各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三)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单位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单位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四)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联盟成员单位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该协议将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

第二十八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一)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合作研究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的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擅自使用在联盟项目以外其他项目上或擅自转让,将追究违反协议成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并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但保密义务不可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生效。其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为中文版,英文版章程为中文版的翻译文本。若中、英文版章程存在歧义,以中文版为准。

 

 

理事会现场使用电子设备审议通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