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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应通过合法途径查询、继承逝者存款及金融资产

发布时间:2019-07-24

 

 

 

案情

2018年,客户杨某因病去世,其配偶王某及4名子女手持杨某建行存折,到开户网点云南省红河建水支行要求直接支取杨某名下的4万余元存款。网点人员告知应凭借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支取逝者存款,遭到继承人拒绝。此后,继承人多次投诉,并起诉要求建水支行支取逝者杨某名下存款,同时为前期拒绝支取存款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对继承人身份进行了审核,确认5名原告有权继承逝者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同时认定,在继承人既未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又无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建水支行拒绝履行支付存款本息义务的行为并无不当,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5名继承人凭借该文书合法支取了逝者杨某名下的存款,纠纷最终得到化解。

说法

客户去世后,继承人应通过合法途径到商业银行查询、继承逝者名下的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资产。

1.继承人凭相应证明材料,可查询逝者名下存款和金额资产余额。根据《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向存款所在银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查询逝者名下的存款余额及银行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机构应告知继承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2.继承人凭继承权证明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可继承逝者名下存款和金额资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存款人去世后,合法继承人应向存款开户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开户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开户机构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对于银行机构代销的第三方产品,继承人应到该第三方机构办理继承手续。

3.监护人代办应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委托代办应提供证明委托关系真实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代为办理继承手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因无法到场委托第三方代办继承手续的,代办人应提供委托书和证明委托关系真实的公证书。(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