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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谢渡扬:正确处理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2-03-13

我国银行业体制改革以来,金融创新呈现体系化、精细化、交叉化等新特点。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看,许多银行设立了总行产品创新委员会及产品创新管理部门,同时在全国各地设立产品创新分部,充分发挥重点分行区域产品研发中心和产品创新示范作用。从建设银行情况来看,在总行设立产品与质量管理部的基础上,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推出了产品创新试验室,注重创新适当的工具和方法应用,为创新决策和后续规模化开发提供依据。

国家政策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也给予了大力支持。近年来,国家相关政策推动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电子票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税务管理等新型业务的发展,推动了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和农村金融的创新深化,推动了商业银行服务上海两个中心的新金融模式产生,也推动了信贷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派生的服务和产品创新。

美国的次贷危机波及全球。有评论称过于激进的金融创新是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动因。但是商业银行不应该就此惧怕金融创新,唯一需要加强的就是在创新过程中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一是金融创新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客户需求来进行,而不是远离实体经济和客户的需求,无边界地去凭空设计和创造。

二是要加强创新管理,规范创新机制。金融创新应遵循规则运行,加强规范管理,做到有章可循,绝不能先搞创新、后做规范。

三是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以及具体操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加强对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建立足以监控、管理和报告创新产品交易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四是要切实加强对创新风险的监督管理。作为监管当局来说,各项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出台,应具有前瞻性,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特别是要尽快建立高效的金融创新风险预警体系。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20310/0414115574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