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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爱年金: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2)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3)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所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20%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5)被保险人全残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应交的整年度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应交的整年度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7)保单持有人参与本产品的红利分配:红利分配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年度分红分配的红利称为年度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形式实现。终了分红分配的红利称为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在合同期满时给付;或者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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