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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
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各项合法财产,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二)上述房屋内装饰装修;
(三)室内财产,特指上述房屋内的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家用电器。
简陋屋棚、空置的房屋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放置于露天、阳台(未封闭)、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均不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l 火灾爆炸风险保障
l 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l 外来物体撞击风险保障
l 管道爆裂风险保障
l 室内盗抢风险保障
乘客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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