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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
发布日期:2009-07-17

产品名称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

发行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适合人群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格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渠道

建行营业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