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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几点误解及其澄清
发布日期:2014-01-08

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督促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这一概念并没有很好的在客户之间得到普及和重视。本期我们挑出了几个索赔诉讼时效时常被误解的地方进行详细解说。

保险索赔诉讼时效是法律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保险索赔权的一项重要限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非寿险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寿险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保险索赔权,不仅要遵守保险合同关于索赔的具体规定,而且要符合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否则,保险人可以时效经过作为抗辩理由,不予赔偿。这一规定旨在督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鉴于对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笔者试图澄清这些误解,并对有关概念加以阐释,以期对保险实务有所裨益。

误解一:保险索赔诉讼时效是起诉的时限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产生或者消灭权利状态的期间制度,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之分。前者与权利的取得有关,后者则与权利的不行使状态相关联,即权利人怠于主张或行使其权利超过法定时间的,其权利将归于消灭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从后一种效果来说,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因此,诉讼时效并不是起诉的时间规定,而是行使请求权的法定期间。据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须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超过这一期间不提出权利请求的,则丧失通过诉讼得到保护的权利,即保险人有权提出抗辩,拒绝给付,法院对被保险人的请求将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时效经过并不影响保险金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利的存在,所以,如果保险人在时效届满后仍给付保险金的,无论其知道时效届满与否,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误解二:保险索赔诉讼时效应从保险人拒绝赔付时起算

如上所述,诉讼时效是请求权行使的法定期间,因此,时效的起算应以权利人得为请求之时为准。就保险索赔而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何时能够行使索赔权,时效就从何时起算。由于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人赔付义务的履行取决于特定风险事故发生与否,因此,保险索赔权的行使不受保险人的主观行为的影响,而应以约定保险事故的发生为依据。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非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作为该权利存续的起算点,而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并特别强调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为起算点。其主要考量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并不知情,如果这时即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知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来说明显不公平。因此,在我国,除海上保险索赔时效依《海商法》规定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外,其他类型的保险索赔诉讼时效都是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为起算点。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误解三:保险索赔诉讼时效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适用

在保险实务中,有些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拒赔;有的则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等等。这些关于通知时限、索赔期限的约定,并不是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能排除法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它们在性质上应理解为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就保险法律关系而言,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及时提出索赔,包括及时提供有关事故证明资料等,属于附属性义务,其目的是使得保险人可以正确估计损失范围及确定事故的发生原因。所以,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依约定期限提出索赔或提供资料时,并不能解除合同或主张不负赔偿责任,而只能请求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在实践中,有的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往往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保险人索赔,本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不应绝对使其丧失索赔权。即使超过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时限,被保险人仍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索赔诉讼,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获得保护。当然,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索赔或者履行其他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就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及损失加以确定的,则对于难以确定的部分,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误解四:保险索赔诉讼时效不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我国《保险法》第26条只规定了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此外再无其他规定。但是,一般认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财产上的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合同而发生,也应适用普通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也适用于保险索赔诉讼时效。据此,在诉讼时效完成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也可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例如实践中常常发生的“无名氏”受害人的情况,待受害人身份明了时,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时效期间,体现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来源:保险赢家  20140108